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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阳吴氏文化研究会章程
作者:佚名    历史来源:网摘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7-11-20 收藏|社区|留言|博客|交流|字体:

第一章  总则


    第一条  本会名称为南阳吴氏文化研究会,其英文名为:society of Nangyang Wu’s Culture Research。
    第二条  南阳吴氏文化研究会(以下简称本会)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.坚持历史唯物主义
史观,以研究中华民族姓氏的起源演变以及对历史、社会的影响,继承和发扬中华传统文化为目的。按照自愿原则,集合各界有识之士而建立起来的地方性非营业性群众性研究组织。
    第三条  本会宗旨:在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、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,在市委、政府的领导下,弘扬至德文化,传承华
夏文明,共建人文南阳,促进经济振兴。
    第四条  本会是在南阳市民政局依法登记的法人社团,业务主管部门是南阳市归侨侨眷联合会;在业务工作上接受南阳市归侨侨眷联合会
和南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。
    第五条  本会会址在河南省南阳市七一路668号。


第二章  业务范围

    第六条  本会的业务范围主要包话:
    (一)加强南阳姓氏的综合性研究和至德文化的专题研究,有计划地召开专题或综合性的姓氏研究学术讨论会、座谈会,推动本市姓氏研究活动的全面健康发展。
    (二)创办“南阳吴氏文化研究”刊物,加强对外学术交流与信息互通,推出可信的有质量上档次的研究专题和文章,使南阳姓氏文化研究上一个新的台阶。
    (三)保护和开发利用吴氏人文资源,以丰富南阳历史文化名城的内涵,扩大南阳在全国乃至世界的影响。
    (四)以吴氏宗亲为联谊平台,广开观游、招商引资、服务乡梓、造福后代。
   

第三章  会员


    第七条  本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。
    第八条  团体会员
   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    (一)各县(市、区)、乡(镇)以行政辖区为主体组成的姓氏研究组织。
    (二)以宗族谱牒编撰为主体形式的姓氏主体。
    第九条  个人会员
     南阳市辖区内对吴氏文化有兴趣有研究的吴氏宗亲,不分民族、性别、职业均可申请加入本会。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    (一)承认并拥护本会的章程;
    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    (三)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。
    第十条  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情况下,根据需要,也可吸收个别符合条件的辖区以外的吴氏宗亲作为本会的个人会员。
    第十一 条  会员入会程序:
    (一)提交入会申请并填写会员登记表;
    (二)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    (三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    第十二条 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:
    (一)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    (二)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    (三)有权参加研究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    (四)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和刊物;
    (五)有权对会务、财务情况提出质询。
    第十三条 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:
    (一)遵守本会章程、执行本会决议;
    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    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    (四)积极开展区域内外联谊活动;
    (五)向本会反映通报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,接受本会的监督检查。
    第十四条  会员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会员退会时应书面报告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    第十五条   会员若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损害本会名誉,经劝告不改者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
第四章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
    第十六条 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其职权是:
    (一)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
    (二)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;
    (三)选举新的理事会;
    (四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    (五)决定终止事宜;   
    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    第十七条  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(或会员代表)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(或会员代表)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    第十八条  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,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    第十九条 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负责。
    第二十条  理事会的职权是:
    (一)执行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决议
    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    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;
    (四)向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    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    (六)决定设立下属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    (七)决定本会名誉会长的授予和顾问的聘任;
    (八)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   
    (九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   
    (十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    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    第二十一条 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    第二十二条 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   
    第二十三条 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会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    第二十四条 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。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    第二十五条 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    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:
    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    (三)身体基本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    (四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    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    第二十六条 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,
一般任期不得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    第二十七条 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,行使下列职权:
   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
    (二)检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    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    第二十八条  本会秘书长,行使下列职权:
    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起草工作规划,工作报告和重要文件。
    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。
    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各下属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。
    (四)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。
    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五章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
    第二十九条  本会经费来源
    (一)业务拨款;
    (二)社会单位和个人捐赞;
    (三)出版刊物收入:
    (四)对社会有偿服务收入;
    (五)利息;
    (六)其它合法收入。
    第三十条 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工作范围及事业的发展;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    第三十一条 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    第三十二条 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,会计、出纳必须分设。财会人员离任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    第三十三条  本会的资产管理,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,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赞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    第三十四条 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    第三十五条  本会的财产、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    第三十六条 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、保险、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六章  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
    第三十七条  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审议。
    第三十八条 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通过后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第七章  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
    第三十九条  本会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确需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    第四十条  本会终止动议,须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。
    第四十一条 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    第四十二条 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,即为终止。
    第四十三条 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八章  附则


    第四十四条  本章程经2004年十月十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。
    第四十五条 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    第四十六条 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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