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:图世系以长子为正派,余为旁支附之,至於五世之后,旁支分演别图,亦依是式,但正派世世书号,旁支世世书讳,以尊祖也,希澄亦为旁支,独讳其所自出何也,谱澄所也。
2:世系自始祖至五世为一图,六世至十世为一图,十世以后,引之无穷,皆图以五世,五服之义也。
3:纪实录於每图之后,依次各纪其生前名字,仕隐履历,享年几,卒之年月日,配某氏,生子某,葬某地或迁居某地,谓之实录,不復叙其本支,以图中瞭然也。
4:凡生平少有善行,必书入实录,使后人知所劝勉。
5:无嗣惟长子则立后,以长子嗣父,不可绝也,谱之实录,则明著某之子入继,至於某之子则明著曰,出继某,凡子之出继者,必父在命之,父殁而出继,是忘父也。
6:无嗣及长殇者,皆附於父之实录,惟有善行可书,则别特书。
7:家世,有孝子,顺孙,忠臣,义士,节妇,烈女,关系大伦,曾奉 旌表者,悉遵制具载入谱,或未经奏闻,则据实详书为传,以别於实录。
8:女子内夫家,不书夫家,不书入谱,惟全节大义,则特书次於父之实录。
9:妇人之义,从夫,如有善行可书,只附於夫之实录,若丧夫能卓立门户,孝事公姑,严於教子者,当特书次於夫录之后。
10:妻妾之分,惟正妻继妻入夫实录,妾则不书,若改节之妇,为继妻,亦不书,如有子则於子实录,书其继母某氏出,生母某氏出,以从子也。
11:嫡庶之子,家庭惟叙长幼,至於宗法,谱世系以承祧,则立嫡为长,而越庶子之上也。
12:夫亡改节,如有子,惟於子实录,书曰,嫁母某氏出也,或被夫出者如之,以子之恩未绝也。
13:子孙无问隐显,苟有过行,而为之讳者,固以用恩也,若罪大犯刑宪,虽幸免刑宪,姑叙入世系,而不叙其实录,虽父之实录亦绝之,惟子之实录,则书父某,以子不可无父,故容之世系,又不书其罪状,以俟其子,盖父之愆也。
14:受诰敕封赠,当大书於实录之前,以示不忘且尊 君也。
15:墓志表,所载贤而有德者,或居官政绩不可冺殁者,则全录之,余则摘其要而已。
16:谱中世系,谓之同宗,言宗吾之所自出也,苟非吾之所自出,则非同宗矣,同姓不同宗,毋得妄认通谱。
17:谱成传之后人,凡有志者,皆依本謄录,珍藏毋失,非如家器失之而可以他取也,时出而披阅之,不无感发,所关豈少,盖家之谱牒亦史也,有赏善罚恶之公案存焉,事欲核,而词欲简,三復此譜,知前人之用心作则,字字点检,如“祖宗之在前,斧钺之在后。”畏之,慎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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